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资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湖北省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及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驻校单位(含租赁承包经营单位及个人等)的消防安全管理,除依法自行管理外,亦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目标管理,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明确“谁主管、谁负责”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第四条 校长为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全面贯彻和落实消防法律法规,领导学校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和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消防经费预算,审批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工作规程及工作人员编制;确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与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三)定期研究、部署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决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事项;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指挥校园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扑救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检查、考核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并就奖惩问责作出决定;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分管(协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具体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管理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学校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规程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提出年度消防工作预算,审核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各项内容;
(三)建立消防安全会议制度,每学期至少召集一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专题会议,研究、布置、组织、协调和检查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就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报告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隐患整改,及时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校园火灾事故的扑救及善后处理等工作;
(六)组织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考核、总结、表彰等工作,并就奖惩问责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完成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布置的任务和交办的工作。
学校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支持、管理、检查、监督或协助的职责。
第六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全面负责,围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建设,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拟订学校消防安全体系建设规划、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组织起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应急预案及其实施细则,报学校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从人防、物防、技防等方面落实和推进学校消防安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责任人管理台账,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指导和监督学校各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确定学校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加强安全管理,组织隐患排查及督查整改工作;负责全校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和培训工作,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习与应急疏散演练;
(四)加强校园消防风险评估和预警,定期学校向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事项。
(五)做好由保卫处负责管理的消防备案、审验、审批等事项,参与配合、监督校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涉及消防规划设计、报建和验收等环节的工作,保障消防安全;
(六)组织力量迅速消除校园火险、扑灭初起火灾或控制火情;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逃生施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七)做好学校消防工作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及总结工作,并就奖惩问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工作联系与共建,配合消防检查活动和整治行动;
(九)落实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交办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卫处应明确一名处领导具体分管消防安全工作。保卫处内设消防安全管理科,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在保卫处的领导和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科具体工作职责由保卫处规定并加以细化和硬化,报学校消防责任人、管理人审定。保卫处要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科的队伍建设,严格管理并实行工作绩效考核。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含驻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义务,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一)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考核及奖惩机制;
(二)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主要工作日程,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配合整改;
(三)确定本单位消防重点部位、岗位,落实岗位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用火、用电、用气及易燃易爆品的管理,做好消防监管工作;设立消防控制室的二级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应配备消防值班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检查和巡查工作;
(四)做好责任区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并确保其完好有效,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发现消防设施、器材等丢失、损坏、失效应及时报告保卫处;经费单列单位、承包单位、出租场所责任区的消防设施、器材等自行配置和维保;
(五)举办大型聚会、活动以及本单位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及时报保卫处进行消防审验、备案、审批或按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法定手续;
(六)建立和健全志愿消防队伍,每学期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一次以上消防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灭火、逃生演练;
(七)发现火险、火情,应在第一时间向保卫处或拨打“119”报警,积极按照消防应急预案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同时疏散现场人员;
(八)学校规定的其它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根据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学校按照建筑物和人员性质,划分消防安全责任区:
(一)单位使用独立建筑物、场所,或虽非独立建筑物(场所)但室内外可明确区分的,该建筑或场所为所在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区;
(二)两个及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和场所,室内可明确区分的,按区分范围界定责任区;不能明显区分的室内外部分为共同责任区,但明确由后勤集团管理的除外。
(三)学校设立的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公寓房,室内消防由居住者负责,公共部分由集体宿舍管理单位负责,明确责任人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各单位自行设立的集体宿舍由设立单位管理消防工作。
(四)学生宿舍房间内消防由学生及学生所属单位责任区,所属单位应当明确楼栋、楼层(区域)、房间责任人对所属人员进行经常性消防安全教育,对用火用电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和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不同单位混居的,由学生管理部门指定、划定责任区;学生宿舍楼内外公共部位为后勤集团消防安全责任区,后勤集团应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负责对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器材进行定期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并做好记录;
(五)基建、改(扩)建和装修工程项目等消防安全由施工作业单位全面负责,学校安排的项目由基建与后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进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后勤集团承接的项目由后勤集团负责消防管理;学校、各单位与施工单位订立合同(协议)时,必须明确施工方、承包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六)出租、出借建筑物、场所的,该建筑物和场所为负责出租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区。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及校内各单位在与外单位或个人进行有关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活动,以及校外单位借用学校场地开展活动,必须在合同(协议)中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和义务,服从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未经消防审批或不符合消防安全的,一律不得对外出租、出借。
(七)未确定责任单位的公共区域的消防设施、器材、通道,由保卫处直接管理。
第十条 学生工作系统、学生宿舍管理部门和各学院应共同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与逃生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检查与消防隐患排除、整改;
(三)加强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一条 校内家属住宅区居民的安全教育、消防警示和公共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由保卫处负责;住户(含出租户、承租户)依法依规承担各自的消防安全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下列范围列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部位、岗位):
(一)学生宿舍和教职工集体宿舍(公寓);
(二)办公场所及其各单位办公室,尤其是学校办公室、财务处、人事处、教务处、档案馆、校史馆、信息中心等防火要害部门以及会堂、会议室、机要室、机房等防火要害部位;
(三)图书馆、资料室;教学楼、实验楼;特别是书库、重点实验室和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的教学场地、实验室等部位;
(四)师生室内活动与聚会场所;
(五)后勤服务和生产经营场所,尤其是校医院、幼儿园、学术交流中心、食堂、餐厅、仓库、车库、超市(小卖部)、经营服务门面、饮食摊点;供电、供气系统及设施;生产加工维修车间;对外出租场所;
(六)高层建筑、地下室、校园林地及绿化带;
(七)建筑工程工地、装修装饰工程的施工现场及其施工人员居住的场所;
(八)其它人财物集中,具有易燃易爆容易诱发火险、火灾的场所、部位、岗位,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岗位等。
重点单位(部位、岗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明确消防责任人,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在室内举办大型活动或聚会,主办单位应当事前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并经保卫处检查审批或审验备案后方可举办,消防安全无保障的不得举行。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或聚会,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举办。
第十四条 学校新建、改(扩)建、装修装饰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保卫处应参与消防安全设计审查、招标、验收。未按规定移交或使用单位不同意接收的,消防安全责任不发生转移。凡是不达标或尚未通过消防验收的,谁批准使用,谁承担相应后果及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校内建筑工程竣工后,有关消防设施、设备的图纸、资料、文件等应报保卫处备案、档案馆存档。
第十六条 保卫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保卫处备案。
第十七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集体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和使用明火,不得私接乱接乱电线,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八条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单位因工作需要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并报保卫处备案,有关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房屋、设施、场地出租、出借供校内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出租、出借单位应当就消防安全风险事先征求保卫部门意见。签订租赁、借用合同时,出租、出借单位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承租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租赁、借用合同履行期间,出租、出借单位应加强消防安全情况的检查监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工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建立健全学校消防档案及管理台账,各单位尤其是消防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自的消防档案及管理台账。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 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每日防火巡查及其他专项检查。
第二十三条 保卫处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例行检查或抽查,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大检查。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1.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2.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3.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台账建立健全情况;
4.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5.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8.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检查的重点
1.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岗位应作为检查、抽查、排查工作的重点;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火灾隐患由保卫处或公安消防部门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2.寒暑假放假前以及重大节庆日前,由保卫处组织一次拉网式集中排查和火灾隐患整改验收,隐患未能消除的单位(部位、岗位),教职工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设置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按GA587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日常巡查和单项检查、测试由建筑使用单位或指定单位负责,日常巡查每天至少一次,单项检查、测试每月至少一次,开学前必须开展单项检查、测试。建筑消防设施的联动检查和测试由保卫处负责组织,每年至少一次,主要对建筑消防设施系统的联动控制功能进行综合检查、测试和评定,并按规定填写记录,联动检查记录应在每年的12月30日之前,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消防重点单位,应坚持消防安全例行检查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保卫处负责对全校的重点部位进行巡查,巡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办公楼、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及各单位排查发现的各类消防隐患,以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出的消防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凡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必须积极主动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场改正并落实处罚措施:
(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二)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三)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影响使用或者被挪用的;
(四)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水源、电源的;
(七)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高热灯具的
(八)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限期整改,检查、巡查人员应督促落实:
(一)对消防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不落实或存在漏洞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三)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储存等场所人员进出无相应管理制度的;
(八)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九)未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消防演练、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的;
(十)其它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对不能当场消除或限期整改仍有客观困难的火灾隐患,各单位应当及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整改措施、整改期限,上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整改方案。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坚决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负责提供人员、场地、资金等资源,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为火灾隐患整改第二责任人,负责组织人员、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二条 学校和各二级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及培训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保卫处负责全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章;
(二)学校及本单位、部位、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危害性及其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火险火灾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三十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开展消防演练和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
(二)举办11•9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月及其它专题教育活动;
(三)开设消防安全专题讲座;新生入学后集中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培训,培训内容纳入教学计划,时间不少于4学时;
(四)利用校园宣传媒体,包括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宣传橱窗、横幅标语、板报、消防展览等;
(五)悬挂张贴消防安全警示、制度上墙、发放消防安全手册等;
(六)其它
第三十五条 下列人员每年至少分类接受消防安全教育重点培训或专项技能培训一次: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保卫系统干部职工;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学生宿舍、教职员工集体宿舍管理人员;教职员工和学生义务消防队队员;
(二)学团系统干部、工作人员及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全体新生(含研究生);学生干部和学生班级安全员,学生治保组织成员;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岗位)的教职员工;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教职员工。
(四)后勤系统干部及员工。
本条规定第一款所列人员由保卫处组织培训;第二款所列人员由学工处、研究生院会同保卫处组织培训;第三款所列人员由所在单位会同保卫处组织培训(学校机关工作人员由机关工会会同保卫处组织培训);第四款所列人员由后勤集团会同保卫处组织培训。
第六章 消防应急预案、演练和初起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由学校统一制定,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保卫处审查备案。
第三十七条 保卫处和学校各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消防灭火和应急疏散快速反应及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第三十八条 保卫处应按照消防应急预案得要求,每年分别在各校区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前由保卫处发布通告,并报告消防管理部门;各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岗位)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方案应事前报保卫处审查备案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卫处派人参与组织和现场指导,避免意外发生。消防演练结束后,保卫处和各单位应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第三十九条 校园发生火险或火情时,现场人员或发现火险、火情人员应第一时间迅速向保卫处及119报警,同时采取必要和可靠措施进行自救、扑救并及时通知、引导人员疏散撤离。
第四十条 保卫处接警后应快速启动消防应急预案:
(一)立即向119报警,同时组织调度人员火速赶赴现场疏散撤离现场人员、扑灭或控制初起火灾;
(二)立即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通知火险或火火灾单位领导、消防责任人赶赴现场;
(三)全力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扑火,紧急救援撤离、逃生人员;
(四)保护火灾现场,协同消防部门进行火灾原因调查;同时做好火灾现场善后、人员安置等工作;
(五)提出消防整改和问责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一条 如发生重大、特大火情、火灾时,学校将立即启动应急指挥机构,校长或分管领导作指挥长,组织指挥灭火救灾、人员疏散、伤员救治、受灾人员安置、善后处理、火灾调查、消防整改等应急工作和责任追究工作,任务完成后指挥部解散。
第四十二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协助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未经保卫处或公消防部门同意,事故单位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三条 发生重大、特大火情、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时,由学校办公室在两个小时内紧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消防设施建设、改造、检测、维护、更新以及消防整改项目等,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附属单位以及学校各单位自主安排的项目自行解决。
第四十六条 学校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经费,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经费,由学校统筹考虑;附属单位以及学校自主经营、承包单位、校外施工单位、对外出租承包场所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经费等自行解决。
第八章 考核与奖励、处罚、问责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专项考核和学校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八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殉职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必要保障或抚恤等。
第四十九条 对于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及个人,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进行问责和处罚;对于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具有工作失察、失职、渎职的行为以及造成火险、火情、火灾事故的单位及个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或提请追究直接责任人、单位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责和处罚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保卫处工作人员工作失察、失职、失误或违规,由保卫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管理规定给予批评、处罚或上报学校给予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各单位,包括学校党政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和学校直管的教学科研单位(院、部、所、室、中心等)等;附属单位、驻校单位参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一三年六月一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原《武汉科技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实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试行期间,保卫处应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建议,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完善和修订意见。
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解释,学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