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验室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2-28 发布者:化学与化工学院 浏览次数:

关于实验室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各学院(实验室)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9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深刻吸取北京交通大学“12.26”实验室爆炸事故教训,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发生,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现就做好开学初实验室安全大检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全覆盖、零容忍”的要求,“不放过任何一个漏洞,不丢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突出排查重点,做到“五个严查”,层层压实责任,狠抓“五个落实”。

二、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由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由国资处、保卫处、学工部、教务处、研究生院、科发院等职能部门组成。

三、检查范围与内容

各类教学及科研场所与基地、科研设施与装置、危险品储存处置场所等,统一在检查范围内。

检查内容以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2018)》规定的内容为准,包括但不限于组织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实验场所、安全设施、基础安全、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机电等安全、特种设备与常规冷热设备安全等,重点是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制毒等危化品使用、存储的实验室,以及涉及辐射设备及特种设备的实验室。

四、时间安排

(一)各单位自查自纠阶段(227-35日)

1、各单位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按照《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版)》(附件三)逐项排查安全隐患;

2、各单位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管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进行整改。无法立整立该的,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执行计划;

3、请各学院务必于201935日前将教学实验室安全报告【具体要求参见《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版)》(附件3)】、整改报告及《学院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附件4)纸质版、电子版交至国资处。

(二)现场抽查阶段(326-30日)

由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开展现场抽查工作。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英

联系电话:68862205

电子邮箱:gzc-sys@wust.edu.cn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教高厅〔2019〕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二:鄂教科办函〔2019〕1号 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pdf

附件三: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点(2019版).doc

附件四:学院(所、中心)实验室安全隐患自查台账.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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